周东飞
新年伊始,微信上便是一片由抄袭问题引起的“道歉潮”。“1人原创,99人抄袭”,成了微信号的真实写照。
或许对微信而言,号的抄袭问题是一种成长期的疼痛。但是,对整个网络来说,抄袭却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旧病,或者说是一场久治而未愈的。抄袭者总是喜欢拿免费和分享来作为,昔日互联网早期的抄袭者如此,今日的某些微信“大号”亦如此,未见有多少高明的进步。所谓的网络免费,从来都不是真正的免费,那不过是以一种赢利模式取代了另一种赢利模式而已。正如电视时代,人们以看广告为“免费”的电视剧付费一样,并没有太多可以故弄的玄虚。
同样,所谓的网络分享,也从来都是地位平等的产品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,而不是经营者可以使用的“武器”。只要有赢利行为的存在,未经他人允许、不向他人付酬而“分享”他人的产品,这就是的行为。这一共识不是微信时代才需要明确的,而是自从互联网诞生的那一刻起,就是某种无需论证的“”。如果微信“大号”们一边偷窃他人的原创文章牟利,一边装作一脸和清纯,那真的是打错了算盘想要大家的智商。
强调网络抄袭乃是旧疾,并非要为微信什么,相反是想说明,号的抄袭问题不必拿“特殊新情况”、“法律制度还不健全”之类来作挡箭牌,真正要想医治的话,找寻药方完全不成问题。在对错的层面之上,法律也早已不是作壁上观的阶段了。许可、付酬的转载条件,被《信息网络权条例》所明确。未经许可、不肯付酬而使用他人作品,就是涉嫌抄袭的违法行为,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原创作者的成本过高,意味着在法律执行层面上,抄袭者所分担的成本过于轻飘。
其实,治理抄袭问题未必需要搞“主义”,一定要强调承担刑事责任才能产生力。法律的威力不全在乎它的狠,而在于违法的后果无可逃避。试想,抄袭者败诉并承担不菲代价的新闻如果不再是某种观赏性的案例,而是一种“伸手必被捉”的必然后果,那么“原创者当孙子,抄袭者是大爷”的恶劣局面必然为之一变。甚至可以说,抄袭的问题在社会自治的层面,都尚有很大的探索空间。一个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微信“大号”,一旦被认定为抄袭,即刻销号处理,这样的惩罚同样是致命的。
解决问题的思早已有之,关键是要看这些办法有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。如果不去真正执行,或者沿袭那种积累成大问题之后再来搞运动式治理的思,号的抄袭问题就会像此前的网络抄袭问题一样,最终无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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